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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經營

樂天免稅店 倫理經營

樂天免稅店追求公正、透明的企業文化和社會責任經營,發展為與顧客一起的全球性最佳企業。
為上述制定樂天免稅店全體員工應隨時隨地遵守的基本原則倫理綱領,並積極實踐此一綱領

與顧客的信賴
與員工的信賴
與夥伴的信賴
與股東的信賴
與社會的信賴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目的 ]

    1. 這個綱領的目的是為了樂天免稅店的員工定制正確的行動與價值判斷標準,通過貢獻於倫理經營實踐意識的強化來準備並促進倫理經營活動的骨架。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1. 本綱領適用於樂天免稅店全體員工與夥伴。

    第三條 [ 用語的定義 ]

    • 1. 本綱領使用之用語代表涵義如下:
      • ① 財物:指現金、有價證券、物品等等其他經濟利益。
      • ② 宴會與招待:指用餐、酒水、運動、娛樂、享樂等優惠。
      • ③ 便利:指除財物、宴會與招待之外,提供住宿與交通工具、旅遊導覽、活動支援、免除債務、賦予權利等。
      • ④ 未違反社會常規之情形:指依公家機關規定之程序,針對權利侵害提出救濟之行為、依正當權利提供財物之行為等,動機或目的具備正當性、手段或方法具備相應性、比例性,可獲得社會倫理或社會共識認同之行為。
      • ⑤ 利害關係人:與公司、員工行為或決策有關,具備法律、實質利害關係之人
      • ⑥ 夥伴公司:指與公司持續交易或有交易事實的個人或法人。

    第四條 [ 組織 ]

    1. 為了此綱領的適用,可以保留額外的倫理經營負責人。
    2. 執行本綱領的主管是倫理經營部。

    第五條 [ 適用 ]

    1. 對於發現的本綱領相關的不正之風,會以人事委員會規定處理作為原則,並且沒有在規定中明示的項目可以額外地定制在此綱

  • 第二章

    與顧客的信賴

    第六條 [ 尊重顧客 ]

    1. 把顧客的所有判斷及行為作為最優先標準和經營活動的首要價值,保護顧客的權益。
    2. 時刻要尊重顧客的意見並理解顧客,創造出有助於顧客發展的價值。

    第七條 [ 顧客滿足 ]

    1. 提供最優產品和服務並盡最大努力最先被顧客選擇。
    2. 要正確地把握顧客的要求,應對、處理不滿和建議事項要迅速、正確。

    第八條 [ 顧客信賴 ]

    1. 不把虛假或誇張資訊提供給顧客,只提供正直、正確的資訊。
    2. 只告訴顧客真實的話,必須遵守與顧客的保證。
    3. 顧客的資訊絕不能對外流失,並且除事前約定的業務以外不能使用。

  • 第三章

    與員工的信賴

    第九條 [ 遵守規範 ]

    1. 要遵守現行法律在內的社會各項法規、公司規定、高倫理價值觀來正直地行動。
    2. 員工在日常生活中或工作上,不做出任何可能受社會批評之不道德行為。
    3. 員工謹記社會責任,積極把握機會、面對風險,依照企業經營之國際標準採取行動、以身作則。
    4. 為預防公司內部的職場性騷擾問題,每年強制實施一次以上的性騷擾防範教育,員工應修習本課程,發生任何醜聞時,將嚴加懲處。

    • 5. 全體員工不做下列任何一項行為:
      • ① 造成對方產生性羞辱感,或強調固定性別角色的言行
      • ② 開黃腔、在聚餐時強迫他人飲酒或跳舞等行為
      • ③ 在職場上透過網路或其他媒體觀看淫穢物之行為
      • ④ 對職場同事的身體進行性方面評價或比喻之行為
      • ⑤ 不必要的身體接觸之行為
    6. 員工不會利用職場上的地位或關係等優勢,對其他員工給予超出業務合理範圍之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也不從事使職場環境惡化之行為。
    • 7. 公司禁止之具體職場霸凌行為如下:
      • ① 進行身體上的施暴或脅迫之行為
      • ② 持續反覆的辱罵或口出惡言
      • ③ 在其他員工面前或網路上發表讓人感到受辱之言論或散布與個人私事有關之謠言等造成名譽損害之行為
      • ④ 無任何合理原因,不斷要求他人協助個人跑腿等處理私事之行為
      • ⑤ 無任何合理原因,不承認或嘲弄他人工作能力與成果之行為
      • ⑥ 集體孤立或無正當理由便在與工作有關之重要資訊或決策過程中,排除或忽視特定人士之行為
      • ⑦ 無正當理由於一定期間,要求員工從事與勞動合約等明示之業務無關之工作,或與勞動合約等明示之業務無關之雜事等行為
      • ⑧ 無正當理由於一定期間未給予任何工作之行為
      • ⑨ 給予員工其餘超出業務範圍之生理、心理痛苦,或使工作環境惡化之行為
    8. 除本綱領明訂之行為之外,員工也不從事不符社會常規之不道德行為。

    第十條 [ 誠實的執行職務 ]

    1. 正直、透明地執行所有職務,為樹立公正的企業文化而盡最大努力。
    2. 預防在本人可控決策與行為下可能發生之危險,發生任何問題時應負起責任。
    3. 所有資訊的紀錄與報告應正確且誠實,不從事偽造文件、數字與虛假報告之行為。
    4. 管理維護公司資產,不任意挪用於個人目的。
    5. 不到公司的競爭對手處任職。
    6. 積極協助同事與相關部門,確保溝通順暢以提升工作效率。
    7. 不提供或收取金錢、禮物、宴會、招待、便利等任何形式之經濟利益,換取不當或影響公正性之請託。
    8. 第7項定義之行為原則上禁止,若有例外,將以相關法規或社會常規為標準裁量。
    9. 自發性協助員工之婚喪喜慶,不做違反社會規範之過度協助,不給員工與夥伴公司等造成過度負擔。
    10. 尊重個人之參政權與政治傾向,在公司內部不進行任何政治活動,不將公司之資金、設施、人力等挪用於政治目的。
    11. 員工不得從事提供彼此連帶保證或互惠保證之為。
    12. 員工不得於工作時間內從事遊玩具成癮性之遊戲、閱覽不健全網站、賭博等行為。

    第十一條 [ 自我開發]

    1. 制定適當的成長目標,通過不斷地自我開發、不停地努力來成為符合自己目標的人才。
    2. 上司要考慮下屬的才能和素質,幫助提高能力。
    3. 公司要提倡員工們不斷自我開發,並積極支援提高執行業務所需要的能力。

    第十二條 [ 相互尊重 ]

    1. 員工們要相互尊重,建立健全的同事關系,並為打造相互理解、協助的職場而努力。
    2. 不能按照學歷、性別、宗教、年齡、人種、國籍來區別對待。
    3. 不能組織內組織引起抵觸情緒的派別及私人組織。
    4. 不能做性騷擾、語言暴力、暴力等妨礙健全同事關系的一切言行。
    5. 職員相互間不能進行金錢交易或共同投資。

    第十三條 [ 資訊及保安管理 ]

    1. 在沒有事前許可或認可的情況下,禁止將內部的知識財產或機密資訊泄漏到外部或對第三者開放、提供。
    2. 不能利用在職務上獲得的內部者資訊來使個人、家人、朋友得到不當利益。
    3. 由於知識產權是公司的基點,所以要徹底地保安管理。

  • 第四章

    與夥伴的信賴

    第十四条 [ 公正的交易 ]

    1. 與合作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要根據透明、公正的原則來促進。
    2. 給合作公司提供公正的參與機會,公平地提供交易所需的資訊,並關於交易條件要進行充分地協議。
    3. 遵守公正交易相關的法規。

    第十五條 [ 追求相互發展 ]

    1. 認知為為共同的利益而一起的同伴,通過堅固相互信賴與協力關系來追求相互發展。
    2. 通過合法性支援來強化與合作公司的競爭力,並追求共同的發展。
    3. 員工不透過個人人脈或顧客,蒐集夥伴公司或競爭對手之機密情報。

    第十六條 [ 禁止對公職人員之不當請託 ]

    1. 員工不對公職人員、任職於公家機關者等進行不當請託。
    2. 員工不要求公職人員、任職於公家機關者等提供或承諾與職務相關或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宴會、招待、便利等。
    3. 除第2項所述行爲之外,職員也不得參與或協助受賄、洗錢、提供好處費等腐敗行爲。

    第十七條 [ 禁止對夥伴公司之不道德行為 ]

    1. 員工不得收受與業務相關之夥伴公司提供之財物、宴會、招待或便利等。僅不違反社會常規之情形視為例外。

    • 2. 除第1項所述行爲之外,職員也不得參與或協助受賄、洗錢、提供或收取好處費等腐敗行爲,也不得有下列不符合倫理的行爲。:
      • ① 向業務相關之夥伴公司從事收取、要求提供或承諾信用卡借貸、賒帳或貸款等代理付款、償還、貸款保證之手續與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經營權、會員權等財產上利益之行為
      • ② 向夥伴公司借用金錢,或要求提供或承諾提供金錢借貸之行為
      • ③ 要求與業務相關之夥伴公司,為員工個人提供資產借貸或擔保等行為
      • ④ 要求與業務相關之夥伴公司,以低於正常行情之價格買賣、借貸動產及不動產,以獲取實質利益之行為
      • ⑤ 對夥伴公司之員工,從事造成性羞辱之發言、口出惡言、侮辱性字眼之行為
      • ⑥ 不當要求夥伴公司之情報,或用於目的外之行為
      • ⑦ 其他利用優勢地位向夥伴公司進行之不道德行為

  • 第五章

    與股東的信賴

    第十八条 [ 提高股東價值 ]

    1. 公司與員工將以正直且公開透明之態度執行業務,保護股東的資產,透過創意與創新盡力提升股東中長期的價值。
    2. 公司與員工透過有效且合理的決策與透明健全的管理活動,提升股東的利益,並積極傾聽股東的正當意見。

    第十九條 [ 防止利害衝突 ]

    1. 員工不利用自身之地位從事占有私人利益等違反公司及股東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行為;會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之情形,應事先取得公司同意。

    第二十條 [ 提高會計透明度 ]

    1. 員工依照相關法律與企業會計標準,製作、發布公司的管理資料。
    2. 員工不會故意偽造或變造與事實不符之文件或數字,混淆上級或相關部門之判斷或致使誤判。

    第二十一條 [ 禁止內線交易 ]

    1. 員工不會將利用職位或基於業務權限取得之資訊洩漏至外部,也不利用此資訊從事獲取個人利益之行為。

  • 第六章

    與社會的信賴

    第二十二條 [ 健全的企業活動 ]

    1. 尊重國家及社區的法規和正確的社會性價值觀,執行合理、健全的企業活動。
    2. 排斥阻礙健全企業活動的不正之風。

    第二十三條 [ 社會貢獻 ]

    1. 公司透過教育、文化、獎學與福利事業等社會奉獻活動,負起企業的社會責任。
    2. 公司獎勵員工參與社會奉獻活動,對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3. 公司與員工謙虛地接納來自社會各階層與各地區之正當要求。
    4. 公司持續創造工作機會,對國家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四條 [ 環境保護 ]

    1. 公司與員工為保全未來地球環境,持續投入實踐與努力。
    2. 公司與員工遵守環境相關法規,積極實踐防止氣候變遷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3. 公司與員工擁有且持續管理必要設施,以防止與改善環境汙染。

    第二十五條 [ 尊重多元性 ]

    1. 公司與員工熟悉且遵守與業務相關之各國、各地區法令,尊重設立據點之國家的價值觀與風俗習慣。

    第二十六條 [ 政治與經濟分離 ]

    1. 公司不以公司與組織的立場,支持或支援特定政治人物或政治團體。

    第二十七條 [ 安全管理與事故預防 ]

    1. 經營事業務必保障員工、夥伴公司與顧客之安全,此為重要的管理事項。
    2. 遵守與安全相關之國際標準、相關法令、內部規範等,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3. 為預防安全事故,以及在災害發生時能盡速採取對策,定期實施教育及訓練。
    4. 針對各項設施實施澈底的安檢,為預防各項安全事故做足萬全準備。

  • 第七章

    對違背規範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 違規事項申訴與申訴人保護 ]

    • 1. 發現違反本綱領之各項行為或自第三方接獲相關檢舉時,務必向公司申訴,公司應保障員工擁有可匿名申訴之權利。
    • 2. 倫理經營負責人應立即針對申訴之事項進行事實確認調查,調查進行時應盡快且明確回覆申訴人之提問。
    • 3. 公司必須保障申訴人與申訴內容的秘密性,且必須確保其不因申訴而遭受任何危害。
    • 4. 以此一情事為由對申訴人進行報復者,可依公司內部規定加重懲戒。
    • 5. 諮詢與檢舉管道如下:

    第二十九條 [ 對違反人員的處理 ]

    1. 若發現違反本綱領之情事,相關部門應立即以書面形式撰寫與本事實相關之文件與調查內容,並通知倫理經營負責人。
    2. 倫理經營負責人應針對接獲通報之情事進行研討,並委託召集倫理委員會或人事委員會。
    3. 對於牽連的合作公司,考慮其事件的輕重來決定適當的措施,並對於公司的損失要求賠償。

  • 第八章

    倫理委員會

    第三十條 [ 倫理委員會的組成 ]

    1. 倫理委員會的組成與選拔要適用人事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 倫理委員會的舉辦 ]

    1. 發現相關職場倫理的不當之風時,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要立刻把相關憑證及具體事實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委員會主管人員。
    2. 委員會主管人員要檢驗接收的事項並決定是否要召集倫理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 獎賞及懲罰 ]

    1. 公司可以對倫理經營活動有功勞的人根據倫理委員會或獎賞委員會的意見來給予獎賞,並且獎賞的程度與步驟要遵從公司的相關規定。
    2. 對於違背倫理規範的員工,可以根據倫理委員會的審議來懲罰。懲罰的等級及有關處罰項目要遵從公司的相關規定。

  • 附則

    第一條 [ 執行時期 ]

    1. 此綱領從2012年03月01日起執行。(12.3.1修訂)
    2. 此綱領從2015年03月01日起修訂並執行。
    3. 此綱領從2015年11月01日起修訂並執行。
    4. 本綱領自2021年09月17日修改並實施。
    5. 本綱領自2022年09月14日修改並實施。

    第二條 [ 禁止溯及既往 ]

    1. 不溯及本綱領實施日前所發生之行為。

    第三條 [ 解釋標準 ]

    1. 如果此綱領中沒有規定或者解釋有爭端時,要遵從倫理委員會的解釋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