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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經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目的 ]

    此規則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員工們實踐倫理綱領所需的細則及標準。

    第二條 [ 用語的定義]

    1. 錢物:現金、支票、卡、商品券、觀覽券、利用券、物品、負債代償、金錢借用、不動產等廉價買入及共同投資等。
    2. 禮物/紀念品:祝賀、紀念及表示感謝的物品。
    3. 接待:吃飯、酒宴、高爾夫、娛樂、公演、鬥牌等。
    4. 便利:交通、宿舍、觀光、活動支援等的受益。
    5. 紅白喜事:發生喜事或白事時把這件事告訴與當事人有著人或物的交流關系的人、分享快樂和悲哀、並相互扶助的行為。
    6. 花卉/花環 : 與升職、轉·出入等相關而提供的觀賞用植物或是聚集假花或鮮花來制作的。
    7. 講師費:在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機關、團體等講授而得的錢。
    8. 利害關系人:由於自己的業務執行、在權利或利益上受到直接影響的員工等的個人和連鎖公司、合作公司、國內外公務員、各團體等。
    9. 通常性標準:別的員工或一般人以健全的常識來判斷時可以理解的普遍妥當的標準、受益者沒有負擔、可以公正處理業務的程度。
    10. 退還中心:對於利害關系人送的禮物、紀念品、花卉等禮品要鄭重的退還。如果無法退還的話,為了委托給慈善義賣會或社會福利機關,在倫理經營部門運營。

  • 第二章

    實踐標準

    第三條 [ 錢財 ]

    1. 不管是什麽原因,都不能要求或接受利害關系人的錢財。與公司業務促進相關的事宜上,不得接受利害關系人為委托非法請求而送出的財物或是財產上的利益。
    2. 沒有認知的情況下接收的金品必須立刻退還、退還困難時要報告給部長或部門長或立刻通知給倫理經營部門。
    3. 接到報告的部長或部門長要立刻通知給倫理經營部門。

    第四條 [ 禮物及紀念品 ]

    1. 不能接受利害關系人的任何禮物或紀念品。如果不得已接受時,要立刻退還。退還困難時,要寄給退還中心(倫理經營部門)。
    2. 在退還中心(倫理經營部門)登記的禮物及紀念品委托到慈善義賣會或社會福利機關。如果委托等方式難以處理時,要以其他方式來處理。

    第五條 [ 接待 ]

    1. 與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每人3萬韓幣以下的飯或酒,推薦以本公司的費用來處理。
    2. 禁止接受超過通常性標準的接待,並嚴禁在有異性服務的娛樂酒店接待。
    3. 以超過通常性標準的公司費用來接待利害關系人或參與超過通常性標準接待的活動時,事前要受到部長或部門長的認可。

    第六條 [ 參與活動標準及便利 ]

    1. 利害關系公司主持或利害關系人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的活動要受到部長或部門長的事前認可後才能參與。
    2. 部長或部門長要考慮到與業務的相關性、利害關系、費用等後再決定是否參與。
    3. 參與活動時可以接受提供給所有參與者的交通手段、住宿等便利設施。
    4. 個人出差時,不能接受利害關系人提供的交通手段、宿舍等便利設施。
    不過,如果難以使用公用車輛或不懂地理時,可以利用利害關系人的公司車輛、公司宿舍等。
    5. 如果在參與活動及出差時接受的便利設施超過允許的範圍時,要報告給部長或部門長。

    第七條 [ 紅白喜事 ]

    1. 本人或同事的紅白喜事不能告訴公司外部的利害關系人,通過第三者或是通過言論來通知也視為本人的通知行為。
    2. 職員的紅白喜事要利用企業內部網絡來公告。公告時親族的範圍限制為職員本人、伴侶的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直系血親。+D239

    第八條 [ 人事委托 ]

    1. 對於自己的升職、任職、海外工作等,不得通過公司內部朋友或外部人進行人事委托。
    2. 禁止委托雇傭、升職、任職親戚或朋友等與人事相關的任何事項。

    第九條 [ 花卉/花環 ]

    1. 對於人事發令相關的個人升職、轉/出入等事宜,公司內外部利害關系人提供的花卉/花環要附上書信並立刻退還。
    2. 利害關系人事前表示要寄給花卉/花環時,要表示拒絕等方式來積極地做出事前預防。
    3. 難以退還時,報告給部長或部門長、轉到退還中心(倫理經營部門)來處理。
    4. 接收花卉/花環的倫理經營部門按情況來做出捐贈、公用使用、拍賣處理等的措施,並對送來的人寄出書信。
    5. 不是利害關系者而是有個人親密關系的人送來的花卉/花環可以接受。

    第十條 [ 講師費 ]

    1. 利用在業務上取得的知識或在業務時間到公司外部出講時,要得到關聯部門的事前認可才能出講。
    2. 員工到公司外部進行業務相關講課的行為是利用公司資產的行為,到旗下公司、合作公司、公共機關、公益集團及有著利害關系的公司講課不能接收講師費。
    不得已接受的情況下要報告給部長或部門長,並寄送給倫理經營部門。
    3. 邀請機關為把盈利作為目的的機關或與公司沒有利害關系的一般企業、學校、團體時、 接收講師費後要報告給部長或部門長並寄送給倫理經營部門。
    4. 寄送的講師費通過倫理經營部門以講義者的名義捐贈給社會福利團體。

    第十一條 [ 錢物交易 ]

    1. 禁止與利害關系人進行金錢借貨、貸款擔保、不動產租憑等的錢物交易。
    2. 由於私人的親密關系不得已與利害關系人進行錢物交易的情況下、要報告給部長或部門長。

    第十二條 [ 活動贊助 ]

    1. 進行部門單位的活動或是同好者活動等時、不能接收利害關系人的贊助錢物。
    2. 接受活動所需的車輛、場所、勞務等便利設施也視為贊助錢物。
    3. 不得已接受活動贊助時,要報告給部長或部門長。

    第十三條 [ 對預算資金的不當使用 ]

    1. 不能以私人用途使用會議費、業務促進費等的預算資金。
    2. 經費以使用法人卡作為原則、使用時要符合預算資金的目的和法律的標準。

    第十四條 [ 通報處理 ]

    1. 當事者需要報告給部長或部門長時要在3天之內完成、部長或部門長要在兩天之內通報給倫理經營部門。
    2. 針對接收的事件、必要時倫理經營部門可以確認事實情況、這時員工要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 [ 對非倫理行為者的制止 ]

    1. 公司按照人事規定來制止做非倫理行為的職員。
    2. 對非倫理行為者的制止以適用於所有相關當事者作為原則。
    3. 如果非倫理行為與違反法律相關、把行為當事者舉報給關系機關作為原則。

  • 第三章

    運營

    第十六條 [ 部長或部門長的責任 ]

    1. 部長或部門長要隨時進行教育、咨詢、以便於所屬職員充分理解此規則。
    2. 部長或部門長做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免所屬職員違背此規則。
    3. 部長或部門長有責任把此規則中所確定的報告事項迅速通報給倫理經營部門。

  •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條 [ 解釋 ]

    1. 利用員工的名義的其家人、親戚、知人違反此規則、違反行為要視為本人的行為。
    2. 如果對倫理綱領和此規矩沒有具體確定的部分有疑問、要咨詢倫理經營部門並跟隨其詮釋。

  • 第五章

    附則

    此規則自2014年01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