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禮物管理規定
第一條 [ 目的 ]
1. 明確在職務上發生的禮物的管理、盡量確立公正的業務進行及透明的交易文化。
第二條 [ 適用對象及範圍 ]
1. 適用於本公司全部門員工、適用於接收3萬韓幣以上的禮物。
2. 接收海外業務關系人的禮物也要遵從此規定。
第三條 [ 用語的正義 ]
1. 禮物指現金、支票、卡、商品券、觀覽券、利用券、物品等。
第四條 [ 責任及權限 ]
1. 本公司的員工在執行業務時、任何情況下禁止要求禮物或給業務關系人施加心裏負擔。
2. 關於取得的禮物、要迅速地舉報給司內退還中心或倫理經營負責人部門來交還禮物。(在EP隨時運營退還中心)
3. 接收禮物舉報的倫理經營負責人門把內容記錄在退還中心、管理並處理禮物。
第五條 [ 處理禮物 ]
1. 被舉報的禮物以退還作為原則。
2. 若有無法退還的情況下、進行司內拍賣或捐獻給公益團體。
3. 通過司內拍賣得到的收益經過另行請示後捐獻給公益團體。
第二章
樣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 目的 ]
1. 合理、透明地執行業務是為了謀求健全倫理企業文化的安頓。
第二條 [ 適用對象 ]
1. 適用於全部門的員工、尤其特別註意與樣品有密切相關的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 用語的正義 ]
1. 樣品指業務上需要的商品、分為測試用制品/標本。
2. 不過,在此規定的定義中包含對內對外的宣傳物、贈品、紀念品、活動獎品。
第四條 [ 責任 ]
1. 部(店)長對部門職員進行關於樣品管理規定的教育、並根據此規定、通過隨時管理、監督來確保樣品的管理。
第五條 [ 細節管理標準 ]
1. 樣品只能用於業務作為原則。
2. 對於合作公司提供的測試用制品/標本事前要表明退還意見及時期、並以使用後退還為原則。
(不過,包、衣服、電子產品等變現性制品不提供為測試用制品/標本。)
3. 被提供標本時,相關部門在管理總賬記錄接收、退還等內容,並進行管理。
4. 禁止私人利用合作公司提供的樣品,不得用於業務目的外的其他用途。
5. 宣傳物、贈品、紀念品只能接收印有公司徽標的物品。
6. 贈品、紀念品、活動獎品超過3萬韓幣時、要舉報給倫理經營負責人門、不容易估價的情況也視為舉報對象。
附則
第一條 [ 執行時期 ]
1. 此綱領從2012年03月01日起執行。(12.3.1修訂)
2. 此綱領從2015年03月01日起修訂並執行。
3. 此綱領從2015年11月01日起修訂並執行。
4. 本綱領自2021年09月17日修改並實施。
5. 本綱領自2022年09月14日修改並實施。
第二條 [ 禁止溯及既往 ]
1. 不溯及本綱領實施日前所發生之行為。
第三條 [ 解釋標準 ]
1. 如果此綱領中沒有規定或者解釋有爭端時,要遵從倫理委員會的解釋和決定。